深圳杀人 打着匡扶正义的名义

时间:2023-11-28作者:CuMiEqilll11分类:动物浏览:30评论:0

“生命诚可贵”生命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生命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。

保护公民的生命权不受非法侵害,是我国法律的首要任务。

无论你是什么职业,无论在什么年纪,无论你是什么身份,你的生命都是独一无二,是只有一次的。

而侵害他人生命权的人是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的。

2014年9月12日,深圳市中级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,林鹄犯故意杀人罪,判处死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;犯抢劫罪,判处有期徒刑14年,并处罚金30万元。

决定执行死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罚金30万元。

谢秉佑犯故意杀人罪,判处死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;犯抢劫罪,判处有期徒刑13年,并处罚金30万元。

决定执行死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罚金30万元。

从两人的刑罚来看,两人都是犯了重罪,情节相当严重。

那么他们到底干了什么罪不可恕的事情呢?

狱中相识,狼狈为奸

谢秉佑,1980年出生,广东始兴人,初中文化。

初中没毕业就开始跟着当地的小混混胡作非为,养成了好吃懒做的习惯,没钱了就抢,在当地恶名昭著。

因犯抢劫罪,2001年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,2007年11月减刑释放。

在狱中他认识了同样犯抢劫罪入狱的林鹄,林鹄比他大三岁,1977年出生,广东茂名人。

他本来被判无期徒刑,因为在狱中表现良好,2011年5月12日减刑释放。

两人因为都是犯抢劫罪,在狱中有很多共同话题,很快就以兄弟相称,约定好出狱后要再聚。

两人都是减刑释放,看起来像是改过自新了,但那都是他们作出的假象。

谢秉佑在2007年到2011年间并没有犯过案,直到2011年林鹄出狱,去深圳找他。

林鹄出狱后,过了几个月的打工生活,实在受不了,钱太少了,于是又想着重操就业了。

谢秉佑也早就不想干了,两人一合谋,又走上了犯罪道路。

“匡扶正义”,蔑视生命。

2011年12月20日,距离林鹄出狱才7个月,两人开始有预谋的犯案。

,开始谋财害命。

当天19时许,林鹄、谢秉佑随身携带装有菜刀、手铐、砧板、塑料袋等工具的旅行箱到罗湖东门南路某假日酒店。

林鹄致电失足女孔某,以嫖宿为名邀约到房间。

孔某依约到该房被控制,劫走随身现金数百元、手机两部。

两人用毛巾捂死孔某灭口,肢解尸体装入旅行箱,次日回到住处内烹尸,将残骸丢弃水沟内。

在他们归案后的供述中,他们说这些失足女的钱财是靠出卖肉体得来的,是不干净的,而她们的身体是肮脏的,所以要得到惩罚。

恶魔总有千百种理由来作恶。

失去气息的生命并没有激起他们内心一丝一毫对生命的尊重,反而让他们的心里有了一种变态的快感。

后来他们觉得那些明码标价出来买的坐台小姐更卑贱,且她们经常到处服务男人,就算失踪了也不会引起被人注意。

2012年5月18日,林鹄、谢秉佑到太阳国际夜总会唱歌喝酒,挑选陈某坐台。

次日凌晨,林鹄将陈某带至出租屋内嫖宿,谢秉佑到房间,控制陈某,劫得现金6000多元、手机1部、银行卡1张、首饰若干,逼问出银行卡密码,随即,谢秉佑出门从柜员机内提取卡里7700元。

上午9时许,两人睡醒后共同用毛巾捂死陈某,碎尸烹煮。

当晚,两人将尸体残骸丢弃到宝安沙井街道一条水沟内。

从这以后两人已经杀红了血,人性已经泯灭,抢劫得来的钱他们很快就花完了。

心里极度变态的两人,为了让杀人更具有仪式感,他们决定每周杀一个。

2012年5月两人专门租下位于罗湖区春风路某小内的一套出租屋,并购买相关的作案工具存放该处,直至2012年6月21日,先后抢劫、杀害多名女子,共劫得现金人民币近4万余元、手机7部、首饰若干。

最后,因为作案过于频繁,人体残肢堵住了下水道,被检查管道的维修工人发现了,工人报案,这让两人的恶行浮出水面。

调查过后,警察很快锁定了嫌疑人谢秉佑和林鹄,6月21日凌晨,公安机关在出租屋内将两人抓获归案。

当庭冷笑,毫无悔意。

在受审时,林鹄没有丝毫悔意,甚至还沾沾自喜,他说这些女人都是罪有应得,干着见不得人的行当,出卖肉体赚钱,就不应该存在这个世上,还发出冷笑,多次用十个字概括作案过程:“吃饭、做爱、杀人、碎尸、抢劫”。

他们从没想过,自己抢劫得来的钱财更是不义之财,自己残害多人生命是违法之举。

根据我国刑法第263条,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对财物的所有人、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、胁迫或其他方法,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,最高可判处死刑。

而两人在刑罚结束后,再次触犯故意杀人罪、抢劫罪,属于累犯,当从重判刑。

最后两人判处死刑,也是罪有应得。

失足女、坐台女靠出卖色相赚钱,她们的职业被人看轻,但她们依然享有生命权和人身权利,这是受法律保护的,如果她们犯事,自有法律去制裁,而不是被人打着“匡扶正义”的名义无情剥夺生命权。

这个案件也警醒我们,对所谓的真理和正义要有清醒的认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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